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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5-09-30      浏览量:
关于做好我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紧急通知
2013届毕业生: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浙人社发[2013]13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从2013年起,对毕业年度内我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现将有问题通知如下:
一、 发放对象:
我校2013届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孤儿、残疾的应届全日制毕业生。升学、出国、应征入伍、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定向培养以及暂无就业意愿、无正当理由多次放弃学校和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提供的就业岗位或应聘机会的除外。
、发放原则
严格遵循自愿申请、属地管理、公正公开、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发放标准
按1000元/人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求职补贴,用于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的相关费用补助。
四、列支渠道
一次性求职补贴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2013年各地发放的一次性求职补贴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80799项“其他就业补助支出”科目。2014年起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科目列支。根据学校财政隶属关系,确定列支渠道,省部属高校毕业生的求职补贴由省级财政列支,其他学校毕业生的求职、补贴由学校财政隶属地财政列支。
五、资金拨付
人力社保部门将教育部门复核通过的人员名单和材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毕业生个人账户。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毕业生个人账户有困难的,也可通过人力社保部门拨付到毕业生个人账户。
六、申领发放程序
毕业生自愿申请。6月20—27日7符合条件的我校毕业生向所在学院提交求职补贴申请表(附件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银行账户、相应证明材料等,一式3份(学校、学校所在地市级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各一份)。
所需证明材料如下:享受城乡居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的毕业生,须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户口本复印件;残疾毕业生,须附本人《残疾人证》复印件活户口所在地残联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孤儿毕业生,须附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孤儿证明。
|、工作要求
发放求职补贴工作涉及我校毕业生切身利益,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明确职责,做到公正公平公开,严格按照申领程序和时间节点,切实做好申报与审核工作。将材料以电子稿和实物稿形式于2013年6月27日上午11:00前将医化大楼302办公室,联系人:黄海明(660839).传真:0576-88660353。

医药化工学院
2013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