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毒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07日 点击数: 字号:
 

台州学院医药化工学院文件

台学院医化发[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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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药化工实验教学中心剧毒物品

安全管理制度

剧毒物品是指——氰化物、砷化物、汞化物、生物碱、高毒农药与菌种病毒等(详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

为加强对剧毒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剧毒物品在运输、保管、使用管理过程中发生人为意外事故,保障教职员工及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仓库保管

1、剧毒物品存放仓库必须建立重点要害部位保卫档案备查。

2、必须填写要害部位工作人员审批表,并严格审批制度。

3、剧毒物品仓库四周墙壁、天顶、门、窗必须坚固耐用,并加装防盗门、窗、通风良好,便于观测、防护。

4、剧毒物品仓库必须安装电视监控器、无线防盗报警器。

5、剧毒物品必须实行双人收发、双人双锁保管制度,并建立安全保管台账。

6、剧毒物品标识清楚、单独存放,不与其它物品混放。

7、剧毒物品仓库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二、领用

1、剧毒物品领用须经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同意,仓库保管员确认无误后方可发放;

2、剧毒物品必须实行双人双领,并按规定程序使用;

3、剧毒物品领用时,必须采取用多少领多少的限制措施,若有剩余,必须把所剩剧毒物品全部处理(已配试剂)或退还仓库保管(固体),不得留在实验室或由私人保管。

4、使用结束后,领用人、保管员及相关人员必须在有关单据上签字。

5、剧毒物品不得出借、挪用、私留、送人,否则,经查实,视情节予以相应的处分。

6、剧毒物品在使用时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确保安全。”

7、学院剧毒物品管理人员应协助保卫部门必须对剧毒物品仓库进行不定时检查。

三、处罚:

违反剧毒物品保管、领用安全管理规定,视情节交院长办公会议处理或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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