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废”处理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07日 点击数: 字号:
 

台州学院医药化工学院文件

台学院医化发[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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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药化工实验教学中心关于“三废”

处理的规定

1、废气的处理:在做产生少量废气的实验时,一定要在通风橱中进行,产生废气量较大或有毒气体的实验必须备有吸收或处理装置。

(1)含酸性废所均采用吸收处理后,用碱液中和至中性后排放。

(2)含氰化物废所均采用FeSO4吸收处理后,调至中性后排放。

2、废液的处理:浓酸、浓碱废液排入下水道前必须中和稀释,其它有毒废液排入下水道前也必须经过处理,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废液要深埋。

(1)酸性废液采用NaOHpH至中性后排放。

(2)碱性废液采用HClpH至中性后排放。

(3)含氰废液用FeSO4处理后调pH至中性后排放。

(4)其它有机废液经酸碱中和后进入总废液筒中,然后由专人加石灰和FeSO4处理,经混凝沉淀,沉积残渣干燥后进入液渣贮缸中处理。

(5)含重金属离子的废液加碱处理后,沉积残渣进入废渣贮缸中处理。

3、废渣处理

所有废渣搜集至废渣贮缸中,然后由专人掺入煤中焚烧。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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