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07日 点击数: 字号:
 

台州学院医药化工学院文件

台学院医化发[2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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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药化工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

开放管理办法

为更有效地利用实验教学中心所属的实验教学资源,充分发挥其在教学与科研,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服务社会科技进步等方面的应有效能,并使实验室开放工作得以规范有序地开展,现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台州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验教学中心自身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实验教学中心所有实验室。

一、开放实验室的原则

(一)资源普遍开放原则  实验中心下属各级实验室,均应在保障计划内教学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师资力量、仪器设备和实验用房等资源,向学生、教师及外单位相关人员开放,提高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利用率,最大限度地发挥实验教学资源的效能。

(二)创新能力培养主导原则  面向学生的实验室开放工作应以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为重点,体现因材施教、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和讲究实效的实验室开放思想。

(三)有利推动教学改革的原则  通过实验室开放,改革现有对实现培养目标作用不显著的实验教学内容与方法,探索新的行之有效的实验教学模式。

(四)服务社会科技进步的原则  通过实验室开放满足企事业单位的技术改革、技术创新,服务其科技进步持续发展的需求。

二、开放实验室的面向对象

1 医药化工学院的全体师生。

2 对本实验教学中心资源有使用需求的校内非医药化工学院教师、学生。

3 对本实验教学中心资源有使用需求的校外单位及个人。

三、开放实验室的范围

实验中心下属实验室的所有分室均列入开放实验室范围之内,但准备室、药品室、仪器保管室和其他实验教学中心认定不宜开放的某些实验用房则不包括在内。

四、开放实验室的管理

实验室实行规范有序开放。欲使用开放实验室的任何单位与个人,都必须事先提出使用申请,在得到实验教学中心审核批准,并经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和仪器设备使用的培训后,方可在指定的时间期限内进入指定的实验室,并使用批准范围内的相关仪器设备等实验资源。

实验室开放过程中涉及仪器损坏赔偿和仪器使用收费相关事宜,按实验教学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办法的解释权归由实验教学中心。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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