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低值耐用品管理,保证教学和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以及自筹资金购置的低值耐用品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低值耐用品管理责任制,对低值耐用品的采购、保管、领用、回收等都要有专人负责,做到验收严肃认真,进出手续清楚、账册记载及时、定期核对检查、保持账物相符。
第二章 范围和经费来源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低值耐用品,为单价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单价在200-1000元之间为校管低值耐用品,单价在200元以下(不含200元)为二级学院(含其他使用单位)管理低值耐用品。
第五条 校管低值耐用品购置经费来自学校年度仪器设备费,二级学院管理的自购低值耐用品经费来自二级学院年度实验维持费或自筹资金。
第三章 计划与购置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申购校管低值耐用品应按《台州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手续办理。
第七条 校管低值耐用品的购置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实施,具体操作方式按《台州学院设备采购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价为200元以下的自购低值耐用品的购置,由二级学院参照《台州学院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自行组织实施。
第八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采购的低值耐用品,凭“台州学院低值耐用品增置单”办理报销手续。二级学院自行采购的低值耐用品,在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时,必须凭“入库验收单”和学院(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才能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校管低值耐用品,参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统一编号,贴上“台州学院低值耐用品”标签,学校建有校管低值耐用品总账及分户明细账。二级学院管理的低值耐用品,由二级学院自行管理,并有专人负责,二级学院应建有院管低值耐用品总账,各实验室有分户明细账。
第十条 低值耐用品的调拨与借用必须办理相关手续。校管的低值耐用品的调拨与借用,如在校内各学院之间调拨与借用,经仪器设备所在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双方办理相关手续;如校外单位借用,借方凭单位公函,经仪器设备所在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后,方可借出。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每学年末应对所管的低值耐用品进行一次清查,及时处理有关问题,并将情况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做到不积压、不散失,力求物尽其用。
第十二条 低值耐用品的丢失、损坏赔偿,参照《台州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执行。
第五章 报 废
第十三条 低值耐用品的报废,参照《台州学院仪器设备报废处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台州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来执行,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