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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规章制度

医药化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议及认定规定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5-09-29      浏览量: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精神和学校的部署,现将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及认定工作的相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认定机构
以年级为单位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由年级辅导员担任组长,成员由班主任、团学会主席团成员、学生代表(不少于该年级学生数的10%)组成。
学院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组长,成员由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组成。
二、认定的标准
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和家庭经济困难两档。
可认定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1、低保家庭。
2、烈士家庭。
3、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
4、列入农村五保户的。
可认定家庭经济困难:
1、低保标准以上、低保标准150%及以下家庭的学生。
2、因突发事件及因灾、因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持《残疾证》的非特困残疾学生。
三、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程序
1、在每年9月开学报到注册时向学工办递交内容真实、并由当地民政部门核实盖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有效期为一学年。如重新申请的必须重新办理。
四、评议及认定
1、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在每年9月20日完成本年级贫困学生的评议工作,交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认定。
2、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在每年9月25日前完成贫困学生的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在学院网站或公告栏上公示5天,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五、其它
1、有下列情况者将不给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维学生
(1) 申请表格内容填写不齐全者
(2) 申请表格中没有当地民政部门核实盖章者
(3) 没有向学院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者
(4) 已安排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但因工作不认真而取消勤工助学资格者。
(5) 弄虚作假者
2、学院将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