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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规章制度

医药化工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5-09-29      浏览量:
为提高大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解决部分学生生活困难,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必须是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并通过认定的有贫困生档案的同学。勤工助学岗位视学生处分配岗位来确定。
二、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只能在课余时间或假期进行,不得旷课、旷工。
三、学工办根据勤工助学岗位和学生处的有关勤工助学劳动报酬标准,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核拨勤工助学经费,检查督促学生完成本岗位工作,发放勤工助学经费。
四、勤工助学以一学期为一个用工单位时间。符合勤工助学条件的学生于每年3月、9月向学工办提出申请,学工办根据岗位安排确定勤工助学对象,安排一学期的勤工助学工作。
五、勤工助学学生在用工期间内,凡工作不负责任,工作效果不好,或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学工办将停止该生的勤工助学,并取消该生今后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同时取消贫困生资格。
六、团学会负责检查勤工助学完成质量,学工办考核后达到用工要求的,上报学生处,支付劳动报酬。
七、 勤工助学劳动报酬按照学生处有关规定执行发放,按月结算。
(编辑: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