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一、总则
1.工程中心是面向全国开放的科研机构,是政、产、学、研合作的重要平台,是从事基础理论、应用研究及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重要基地,也是学校对外交流、科技服务于地方、促进地方科学技术进步的窗口。
2.工程中心根据国内外相关学科发展趋势和国内化工废弃物综合利用行业发展需要,确立其研究方向和布局,鼓励和提倡多学科的交叉研究。
3.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是台州学院,参与共建单位是台州市生物医化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工程中心接受省科技厅等有关上级组织的领导、督促和检查。
4.工程中心接受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等政府部门的拨款和企业合作项目的经费以及社会各界的资助。
5.工程中心对国内外开放,欢迎国内外专家学者来中心进行课题研究或合作研究。
6.工程中心的目标是立足省内,面向全国。实行“开放、联合、共建、共享”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工程中心学术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作用,最大限度地合理利用工程中心的仪器设备资源,将工程中心建设成为国内有较大影响、省内起领衔作用的制药化工废弃物综合利用研发基地。
7.工程中心的研究人员(包括客座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临时工等都必须遵守本工程中心的相关规章制度。
8.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和职务聘任制。工程中心主任由政治思想觉悟较高、业务能力强、热爱工程技术研究工作、有工程中心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9.加强工程中心工作人员的业务考核、技术培训和思想教育,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思想觉悟。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和技能,逐步完善实验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保障高水平地完成产学研合作任务。
10.建立健全工作档案。工作档案资料内容按浙江省省级重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指标体系中有关规定整理、分类,并结合我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二、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
1.浙江省制药化工废弃物循环综合利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受台州学院聘任,是工程中心的学术指导与评审机构。
2.学术委员会由省内外制药化工废弃物循环综合利用技术领域的知名同行科学家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9名(含主任、副主任)。
3.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期满可以连任,但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三届。
4.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责职:
(1)指导工程中心确立科学的学科布局和正确的研究方向。
(2)审定开放课题基金指南和审批开放课题基金申请。
(3)评估工程中心固定人员的科研进展及研究成果。
(4)指导质量检测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5)指导工程中心开展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的研究。
(6)指导工程中心开展重大基础理论研究。
(7)通过讲学、短期工作、互派研究人员等多形式支持工程中心的研究工作。
(8)根据国内外相关学科的最新发展动向,对工程中心科研工作的开展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提出指导性意见。
5.学术委员会工作方式:
(1)每年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2)采用会议或通讯方式进行1-2 次课题评审或咨询;
(3)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在必要时临时召集会议;
6.学术委员会遇事需要形成决议时,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决议以超过参加人数的二分之一为有效。
7.工程中心应为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方便,为学术委员会及时了解工程中心的工作创造条件。
8.工程中心在学术方面有重大决策时,应报请学术委员会审议,征求学术委员会的指导意见。
9.学术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参与学术委员会的各项活动,支持工程中心的工作。
10.确因工作需要,工程中心主任和工程中心办公室可报请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台州学院批准,对学术委员会组成进行调整。
三、人事管理制度
1.工程中心的人员编制由固定编制与流动编制两部分组成。固定编制人员包括专职和校内兼职人员,校内兼职人员的人事、组织关系归属于业务依托院,并承担相应的科研和教学任务。流动编制人员包括短期研究人员、访问学者、临时聘用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根据当年的任务需要确定,报校人事处备案。
2.工程中心人员实行合约管理、定期考核业绩。工程中心聘用的校内人员在原部门的岗位业绩仍由原部门考核,流动人员在工程中心工作期间的考核由重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负责,其他考核由原部门负责。
3.工程中心人员应积极争取承担国家与省部级科研项目、国际合作项目以及企业委托项目,高质量地完成科研任务,力争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高水平成果。同时,还应积极承担本科生、硕士生等人才培养任务。
4.工程中心是学校吸引高水平拔尖人才和进行高水平学术交流的重要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将引进高水平拔尖人才、强化学术交流和合作作为建设一流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根本,学校将做好保障、支撑和服务工作,在《台州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规定》等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适当倾斜,对特殊人才享有一人一议政策。
5.工程中心还应重视人才的内部培养,鼓励工程中心人员外出交流与进修。工程中心将有计划地安排有关人员短期脱产进修学习、积极参加国内外相关学术活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更鼓励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人员通过出国进修、访问和合作研究等多种形式加强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了解国际学科发展动态。
6.全体工程中心人员均应自觉遵守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关心工程中心的建设与发展,为营造良好的研究环境和活跃的学术气氛作出各自的贡献。
7.凡本工程中心工作人员,违反工程中心工作制度,工程中心有权进行批评教育乃至经济处罚。
8.本制度中未规定或与台州学院人事处有关人事方面的制度有冲突的,按台州学院人事处规定办理。
四、财务管理制度
1.工程中心建设资金专款专用。省主管部门安排的建设资金用于购置先进、适用的仪器设备和引进急需的技术软件,学校配套的资金除根据规定作为工程中心运行费和科研开放基金外,其余部分主要用于购置仪器设备、材料费和开展学术活动。
2.工程中心的建设经费由工程中心和所在院(系)结合,根据建设目标按年度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批。建设经费由财务处按年度划拨,专项管理。
3.工程中心建设运行费的使用和管理由工程中心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工程中心的日常支出由工程中心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对于大额经费开支按照《台州学院财务办事规则》、《台州学院预算管理办法》、《台州学院财务收支审批暂行规定》、《台州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台州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执行。
4.经费使用的监督
(1)工程中心建设经费必须严格按计划规定的项目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2)学校和上级部门拨发的运行费和开放研究课题费,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不得任意转用。
(3)工程中心经费的使用除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术委员会监督检查外,还应接受财务部门监督和审计部门审计。
(4)工程中心的科研、技术开发和服务收入,按照学校有关政策执行。
5.本制度中未规定或与学校财务有冲突的,按学校财务规定办理。
五、印章管理制度
1.工程中心印章由中心主任(或副主任)指定专人保管和监印。
2.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一般不得携章外出。
3.凡以工程中心的名义发文,按公文处理办法,经有关中心主任(或副主任)审查合格后,方可用印。
4.凡以工程中心的名义上报各种材料、报表、评审表以及签订各种合同、协议、出具公函、证明等,须经中心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后,方可用印。
5.因出差或联系工作,须经中心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后,方可开具介绍信。
6.任何人不得开具空白介绍信或在空白纸上盖章。
7.建立用印登记制度,详细登记用印时间、事由、批准人及承办人。
8.工程中心要切实加强印章管理。印章保管人要坚持原则,认真负责,按规定办事。如违反规定用印,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造成损失或带来不良影响,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六、开放基金管理制度
1.凡申请本工程中心开放基金资助的研究课题,必须按本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年度开放基金申请指南提出课题申请,并提交研究课题申请书一式三份。
2.课题研究期限1-2年,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的主要成员必须保持稳定,一般情况下不得变更。
3.申请课题由学术委员会评审。开放基金的评审结果由工程中心主任签发,工程中心办公室通知申请者及所在单位。
4.每年度经费,由工程中心主任提出预算,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工程中心主任指定工程中心专人负责执行。
5.工程中心开放基金资助项目结束后二个月内,项目责任人应认真填写《浙江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项目结题报告》,并将结题报告和所取得的成果等报告办公室归类管理。
6.工程中心开放基金课题的研究成果由本工程中心与研究者共享。
七、安全制度
1.做好防火、防盗、防毒、防失密等各项工作,工程中心要安装消防设备,配备有必要的防毒设施,保护实验人员和仪器的安全。
2.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建立妥善的保管、领用、登记制度。
3.可燃性气体钢瓶与助燃气体钢瓶不得混合放置,各种钢瓶不得靠近热源、明火,要有防晒措施,禁止碰撞与敲击,保持油漆标志完好,专瓶专用。使用的可燃气瓶要与火源保持 10 米以上的距离。
4.按规定使用水、电、火,每日实验工作结束仔细检查,关闭不需要运行的仪器设备电源,以防万一。停水、停电时必须关好水龙头和切断电源,避免意外发生。
5.工程中心内不得抽烟、洗衣、烧煮食物,冰箱内不得存放私人物品,室内外不得高声喧哗和嬉闹,维持良好的工作环境。
6.工程中心要遵守国家环保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对三废要妥善处理,对噪声要积极防治,不污染环境。经常保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设备、设施、室内、室外环境清洁卫生。
八、仪器设备的校验与检定制度
1.为保证实验结果准确可靠,所有精密仪器均需定期检查,或根据规定自行校准后使用,损坏者、不合格者不能使用。
2.每台仪器设备在使用前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校准,校准后才能使用,发现异常情况,应停止使用并报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仪器管理人员,经过修复并检定校准后才能用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