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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学院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工程中心新闻来源: 点击数:更新时间:2023-06-27

 

台州学院文件

 

台学院发〔2023〕7号

 

 

 

关于印发《台州学院学生创新创业竞赛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各直属单位

《台州学院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法》已经校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台州学院

                                       2023年4月4日

 

 

 

 

台州学院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工作,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创业能力,创造良好的校园学习氛围,提升创新创业水平,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浙江省大学生科技竞赛委员会发文确定的竞赛赛项和列入当年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白皮书的创新创业竞赛、权威大学排行榜中的创新创业竞赛,选取全国院校有重大影响的赛事和学校重点培育的竞赛项目,建立《台州学院创新创业竞赛认定级别清单》,并定期更新。

A类竞赛项目分为AⅠ、AII、AIII三级。

AI类:指“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业计划大赛。

AII类:指列入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白皮书(不含观察竞赛赛项)与浙江省教育厅公布的当年浙江省大学生科技竞赛赛项的交叉项目。

AIII类:除上述AI、AII类外,浙江省大学生科技竞赛赛项、学校重点培育的竞赛,以及学校在列入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白皮书中选取有重大影响的赛事。

具体项目及赛事级别,每年由校创新创业工作指导委员会根据浙江省教育厅的政策变化、全国大学生学科竞赛排行榜以及学校工作重心作出调整。

B类竞赛指除A类竞赛以外,由省市级及以上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协会、学会等学术团体组织的各类学生创新创业竞赛。

以上两类赛事由相关二级学院申报,校创新创业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核认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创新创业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研究、制订有关政策,审定竞赛的经费预算,认定赛事类型,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创业学院、学生处、科技处、人文社科处、地方合作处、团委、二级学院分管领导组成。委员会下设学科竞赛管理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和双创竞赛管理办公室(设在创业学院)。二级学院应全面统筹学生竞赛的指导及实践活动。

第四条 教务处职责:

1.根据上级有关竞赛的相关文件精神,编制学校竞赛年度工作计划,并牵头组织实施;

2.了解国家、地方以及学校相关鼓励竞赛的政策,为大学生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鼓励并引导学生积极参加竞赛;

3.负责全校各类大学生学科竞赛(以下简称学科类竞赛)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协调跨学院的竞赛管理事务;

4.负责全校学科类竞赛相关经费的预算与决算;

5.落实对参赛师生表彰奖励等工作;

6.校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创业学院职责:

1.负责组织大学生创业园各团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创业竞赛;

2.负责“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和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赛创意类的组织工作;

3.负责全校创业类竞赛相关经费的预算与决算;

4.落实对参赛师生表彰奖励等工作。 

学生处职责:

负责各级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赛职规类的组织工作,创业学院协助。

团委职责:

负责各级“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业计划大赛的组织工作,创业学院协助。

二级学院职责:

1.申报每年组织的竞赛项目、监管使用竞赛经费、制订竞赛目标;

2.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竞赛,制订校赛通知、评审方案,负责学生选拔及培训,落实竞赛指导教师(团队),安排竞赛所需的仪器设备、材料和场地,以及做好竞赛期间师生的安全管理工作;

3.做好竞赛奖励汇总、负责本学院竞赛相关材料的整理与归档。活动材料的整理、总结与交流工作。

第三章 竞赛认定

第五条 学生创新创业竞赛项目每年申报一次,经校创新创业工作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立项,未经审议立项自行参加竞赛,所需费用全部由二级学院自行承担。临时新增的项目,需在赛前一个月提交教务处备案并在创新实践教学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申报。

第六条 用校方经费制作的竞赛作品,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作品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负责保管。

第四章 竞赛获奖等级认定

第七条 对于列入当年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白皮书(不含观察竞赛赛项)或权威大学排行榜,而未列入浙江省大学生科技竞赛赛项名单的国家级A类竞赛,按以下情况对获奖等级进行认定:

1.竞赛文件中明确规定选拔赛和决赛的,选拔赛(如省赛或区域选拔赛)成绩以B类学科竞赛获奖认定。其决赛级别根据选拔赛组织情况进行认定:如均以选拔赛第一等次进入国赛决赛的,获奖等级按国赛认定;如除选拔赛第一等次外还有其它等次进入国赛决赛的(含选拔赛不排奖项等次的情形),其国赛决赛第一等次以国赛认定,其第二、第三等次奖项以省级A类第一、第二等次认定。如选拔赛进入国赛比例超过40%,其全部奖项下降一个层级认定,即按省级A类学科竞赛获奖相应等次认定。

2.如竞赛未安排选拔赛,对于赛项总获奖比例小于20%(含)的,所获成绩按国赛认定;赛项总获奖比例大于20%,而小于40%(含)的,其第一等次奖项以国赛一等奖认定,其第二、三等次分别以省级A类第一、二等次认定;赛项总获奖比例大于40%的,其全部奖项下降一个层级认定。

3.对于有严格限制参赛项目作品数或参赛队数的赛项,如安排选拔赛,选拔赛进入国赛比例超过60%,其全部奖项下降一个层级认定。如未安排选拔赛,赛项总获奖比例大于40%,而小于60%(含)的,其第一等次奖项以国赛一等奖认定,其第二、三等次分别以省级A类第一、二等次认定;如赛项总获奖比例大于60%的,其全部奖项下降一个层级认定。

第八条 对于有严格限制参赛项目作品数或参赛队数的AIII类竞赛,原则上应组织有不少于3倍推荐参赛作品数或竞赛队数的校级选拔赛,否则按普通赛项予以认定。

第九条 对于竞赛组委会未公开发布获奖文件而只发获奖证书的国家级A类竞赛,在第七条认定之基础下降一个认定层级,即国家级获奖等级降为省级获奖对应的等级,其余级别奖项则不予认定;对于存在此类情况的B类竞赛不作认定。

第十条 对于列入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白皮书的国家级AIII竞赛赛项如有新增赛道,自该赛道举办的前三年原则上以省级A类认定,三年后由校创新创业工作指导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对赛道的竞赛等级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 校级竞赛由承办学院组织,竞赛前应将竞赛通知、评审方案等竞赛文件提交教务处备案,教务处向全校公开发布竞赛通知。校级竞赛获奖总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赛事参赛总队数或总项目数的60%。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保障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的运行。竞赛经费由竞赛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管理。相关部门将对二级学院经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按照有关财务管理政策进行年度清零。

第十三条 对于跨学院共同组队参加且涉及经费共同承担的学科类竞赛赛事,由承办学院提出赛事经费预算方案,经教务处审核后,从参与学院的基础运行经费中预先提留出该赛事专项经费,由承办学院负责管理,待赛事结束后根据实际经费支出进行结算。

第十四条 全校创新创业竞赛经费总额,根据本年度上级财政实际拨款情况而定。各学院创新创业竞赛经费=基础运行经费+上年度A类竞赛激励经费。

1.基础运行经费包含三部分:

1.1生均基本经费:电子与信息工程(大数据)学院、智能制造(航空工程)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120元/生,其它工科类学院110元/生,文经艺医类学院40元/生;

1.2A类赛事保障经费:文经艺医类学院AⅡ赛事6000元/项,AⅢ赛事5000元/项;工科类学院AⅡ赛事10000元/项,AⅢ赛事8000元/项。对于进入国赛的A类赛事,追加50%赛事保障经费;

1.3AI竞赛专项经费(按参赛学生数下拨,生均200元)。

2.A类竞赛激励经费:

学院A类竞赛激励经费总额 =

 

 

A类竞赛工作量参照省教育厅对高校教学业绩考核中的计分标准(表1)计算出竞赛项目的获奖总分及在全省(全国)高校中的排名(国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即可认定为排名全省前10%),最后根据获奖排名情况计算出该项赛事项目的总分(表2)。

1 竞赛获奖等级计分标准参照表

竞赛获奖等级

计分

国家级一等奖

0.32/项

国家二等奖

0.16/项

国家三等奖

0.1/项

省一等奖

0.08/项

省二等奖

0.04/项

省三等奖

0.02/项

 

2 竞赛项目排名计分标准参照表

竞赛项目获奖全省(全国)排名

绩效分

10%

500

11%-30%

400

31%-50%

300

51%-70%

100

30%

40

未获奖

0

 

第十五条 鼓励二级学院多方筹集经费用于学院的创新创业竞赛工作,学校按照校外筹集经费的总额给以一定比例的配套。

第十六条 对于跨学院组织的A类学科类竞赛校级选拔赛:

1.由承办学院安排竞赛负责人并组织竞赛管理团队开展竞赛各项工作,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2.因组织校赛和评审、管理产生的工作量,原则上从该赛事当年省赛及以上获奖总教学奖励业绩工作量(以下简称工作量)中取不超过20%用于此项,具体分配方案由赛事组织委员会提出,经承办学院审定并公示无异议,提交教务处备案。

第六章 考核与激励

第十七条 对二级学院的考核与激励:

1.AI类赛事获奖除按照当年考核通知文件进行考核(学院联合组队获得的奖项,所有学院同等享受激励政策)外,还将对获奖和参赛学生比例按以下办法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二级学院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挂钩。

达成以下条件之一,考核结果为优秀:获得省级金奖1项;或学院参赛率达到上级有关要求且获得省级银奖(含)以上奖项1项。

达成以下条件之一,考核结果为合格:获得省级铜奖(含)以上奖项1项;或学院参赛率达到上级有关要求。

以下条件者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无大赛突出成绩且学生参赛率达不到上级有关要求。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学院,学院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总分追加10分;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学院,学院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总分扣10分。

2.其余赛事获奖按照当年考核通知文件进行考核。学院联合组队获得的奖项,所有学院享受同等激励政策。

第十八条 对指导教师激励:

1.对省级及以上AⅠ类赛事获奖第一指导教师,学校在岗位聘任、职称晋升中予以优先考虑:国赛金奖项目的指导教师,认定为获得国家教学成果二等奖;国赛银奖项目的指导教师,认定为获得浙江省教学成果一等奖;国赛铜奖、省赛金奖项目的指导教师,认定为获得浙江省教学成果二等奖。

2.对获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学生的指导教师给予工作量和奖金奖励。在第四章竞赛获奖等级认定的基础上,指导A类竞赛同一赛项获得国家级第二等次及以上奖项的,其各奖项级别工作量累加,其余获奖奖项的工作量就高计算。工作量计算参照当年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执行;教师年度学科类竞赛指导工作量以200分封顶。

3.对指导竞赛成绩优秀的非专任教师,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与专任教师同等奖金待遇。

第十九条 A类学科类竞赛师生获奖奖励金额实行400万元/年的总量控制。学生及指导教师奖金总额如超过专项奖励经费总额,则按当年专项奖励经费总额除以应付奖励总额,等比例缩减进行实际奖励。

第二十条 若以团体赛成绩组队晋级国家级团体赛的,只认定团体赛获奖奖项,其团体赛中的个人赛、单项赛成绩作为荣誉成绩,不纳入教师工作量及师生奖金发放范围,与团体赛赛项无关的其它单项或个人赛项获奖奖项不予认定。

第二十一条 以个人赛成绩晋级而组队参加国家级竞赛,且国赛既有团体或团队赛又有个人或单项赛的,分如下两种情形认定:

1.既有单独组织的团体赛,又有单独组织单项赛的竞赛,团体奖按相应级别奖励、单项奖则降一层级奖励;

2.若团体赛或团队赛是由若干个人赛或单项赛成绩累加产生,并未单独开展团体赛专门赛事,则只计个人赛或单项赛获奖,此类团体赛或团队赛获奖作为荣誉成绩,不纳入教师工作量及师生奖金发放范围。除个人赛之外,若还单独组织有与选拔赛不同的单项赛竞赛,单项奖则降一层级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二级学院组织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竞赛,鼓励跨学院、跨学科联合组织学科竞赛,鼓励教师跨学院联合指导学科竞赛。对于多个学院参加同一个赛事或赛道,涉及到参赛名额分配的,鼓励指导教师跨学院联合指导,学生跨学院组队,强强联合,优中择优选拔。对于跨学院统一组织的学科竞赛,其教师指导工作量及奖励由承办学院一并汇总提交至教务处。

第二十三条 教师若以团队(含跨学院指导团队)的形式指导竞赛,其指导教师工作量和奖励可在团队成员内部进行分配,总工作量和奖励不得超过相应获奖等级工作量和奖励之总和。竞赛赛项的指导团队名单应在竞赛前确定,申报时报竞赛归口管理部门备案,竞赛结束后一个月内提交工作量分配方案,经学院审批同意后报竞赛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二级学院应根据教学工作实际,合理安排指导教师(团队)及指导学生数,可对本学院承办或参与的校级各竞赛赛项和竞赛指导教师设置封顶工作量,以科学合理地引导配置学院竞赛资源。封顶工作量及封顶后的校级竞赛工作量计算办法由学院制订,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A类赛事中获得赛事主办方授予优秀组织奖的竞赛,学校给予该赛事总获奖工作量的10%予以奖励,上限30分。奖励部分的教学工作量分配方案由竞赛承办学院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获评各级竞赛优秀组织工作者或优秀指导教师的,给予教师教学竞赛校级二等奖等量工作量奖励。

第二十六条 学校采取封顶工作量方式对B类创新创业竞赛作适当限制。封顶工作量以动态方式调整,具体根据当年发布的封顶工作量通知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的激励:

对获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学生,在依据本办法给予相应奖金奖励(同一项目获奖,奖金按就高原则发放)的同时,可按当年度《台州学院学生创新学分管理办法》申请相应创新学分。获奖学生的评优评奖参照当年度《台州学院学生评优奖励条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教务处依据经批准的竞赛申报表、获奖证书或其它证明材料原件核定学科竞赛奖励,每年初发放上一年度所有奖励。竞赛项目没有申报或申报没有被批准的,或未能提供获奖证书等有效获奖佐证材料的,不在奖励范围内。

第七章 监督和申诉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竞赛结果公示制度,自获奖名单公布之日起7天内,任何对竞赛有异议的部门或个人均可提出申诉,申诉报告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由异议提起人签名。竞赛组织单位及时对异议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赛事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第三十条 各二级学院应严格按照竞赛规程组织创新创业竞赛各个环节的工作,并主动接受主办单位及学校、学生、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出现违纪违规情况,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竞赛作品如存在学术不端、专业伦理、诚实守信等方面问题,将根据《台州学院学术道德与伦理科学行为规范及管理规定》(台学院发〔2020〕23号)进行相应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学校欢迎企业或单位为竞赛提供赞助,提供赞助的企业或单位经竞赛主办单位同意可获冠名权。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教务处、创业学院负责解释。《台州学院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法》(台学院发〔2019〕156号)、《台州学院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台学院教发〔2022〕60号)同时废止。

 

 

 

 

 

 

附件

台州学院学科竞赛获奖师生奖金奖励标准

 

竞赛类别

获奖级别

奖励标准(元)

A类竞赛

国家级特等奖

30000

国家级第一等次

24000

国家级第二等次

12000

国家级第三等次

10000

省级特等奖

9000

省级第一等次

8000

省级第二等次

4000

省级第三等次

2000

B类竞赛

特等奖

5000

第一等次

4000

第二等次

2000

第三等次

1000

注:

1.参赛学生或其作品获得浙江赛区奖励并入选参加同一赛事全国范围评比获奖,奖金按照最高标准奖励,不再重复奖励。

2.本标准中“特等奖”是在竞赛文件中指明为表彰特别优秀者而设(或可空缺),一般只有1名或1个团队或比例极低的项目。其它奖项等级、名称设置与本标准名称不一致时,原则上对应本标准的第一、二、三等次3个等级,超出第三等次之后的奖项不予认定和奖励。

3.未设立一、二、三等奖的竞赛,第1名(或金奖)等同于第一等次、第2、3名(或银奖)等同于第二等次、第4-8名(或铜奖)等同于第三等次。

4.学生若个人参赛获奖,师生的奖励按奖励标准中对应级别的一半计算。

5.B类学科类竞赛奖励和工作量只计最高级别,即既有国赛又有省赛的竞赛,只认定国赛成绩。

6.通过组织统一考试的知识竞赛类赛项获奖,学生奖励按0.2倍执行;指导教师按相应工作量0.2倍执行,不予奖励。

7.赛事奖项设置不分等级的,按第二等次奖计;赛事奖项中只设特别优秀奖与优秀奖的,原则上特别优秀奖按第一等次认定,优秀奖按第三等次认定。

8.入围奖等不计入奖励范围。

9.AⅠ类赛事按奖励标准乘2倍系数执行,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赛、大学生乡村振兴创意大赛与大学生体育产业创新创业大赛,按奖励标准1.1倍系数执行。

                                     

 台州学院办公室                            2023年4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