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下载中心 - 学生 - 正文

关于印发《台州学院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法》《台州学院学生创新创业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工程中心新闻来源: 点击数:更新时间:2023-06-27

 

台州学院文件

 

台学院发〔2019〕156号

 

 

 

关于印发《台州学院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管理

办法》《台州学院学生创新创业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台州学院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法》《台州学院学生创新创业经费管理办法》已经校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学院

                                                                                                                        2019年11月4

 

 

台州学院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工作,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创业能力,创造良好的校园学习氛围,提升创新创业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指A类创新创业竞赛是指由浙江省大学生科技竞赛委员会发文确定的创新创业竞赛、列入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白皮书的创新创业竞赛、权威大学排行榜中的创新创业竞赛及学校重点培育的创新创业竞赛项目。

A类竞赛项目分为AI、AII、AIII三级,具体项目及赛事级别,每年由校创新创业工作指导委员会根据浙江省教育厅的政策变化、全国大学生学科竞赛排行榜、权威大学排行榜的变动以及学校工作重心作出调整。

B类竞赛指除A类竞赛以外,由省市级及以上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协会、学会等学术团体组织的各类学生创新创业竞赛。

以上两类赛事具体由相关二级学院申报,校创新创业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核认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三条 校创新创业工作指导委员会全面统筹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的指导及实践活动,界定创新创业竞赛项目级别,仲裁涉及创新创业竞赛有争议的重要事项。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学生创新创业工作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科研处、地方合作处、团委、各二级学院分管领导担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创业学院,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指导及大学生创业园的具体管理。各二级学院相应成立创新创业工作指导小组,全面统筹各二级学院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的指导及实践活动。

第四条 创业学院职责:

(一)根据上级有关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的相关文件精神,编制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年度工作计划,并牵头组织实施;

(二)了解国家、地方以及我校相关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的政策,为大学生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鼓励并引导学生积极参加创新创业竞赛;

(三)负责大学生创业园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招募入驻团队、监管督促入驻团队的项目实施、考核入驻团队,组织并引导各团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创新创业竞赛;

(四)负责全校创新创业竞赛相关经费的预算与决算;

(五)负责各级创新创业大赛的组织,包括“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业计划大赛等的组织工作;

(六)校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教务处职责:

负责全校各级各类学科竞赛的组织与管理工作,负责国家级、市级大学生创新项目的组织与管理。

学生处职责:

协助创业学院完成各级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的组织工作。

团委职责:

负责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协助创业学院完成各级“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业计划大赛的组织工作。

二级学院职责:

各二级学院是承担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工作的主体单位,负责各级各类相关学科竞赛的组织,负责宣传和发动学生积极参与各级各类创业创新竞赛,负责参赛学生的选拔及培训,负责落实指导教师团队,负责本学院竞赛工作经费的管理,负责本学院竞赛相关材料的整理与归档。

第三章 竞赛认定

第五条 学生创新创业竞赛项目每年申报一次,经校创新创业工作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立项,未经审议立项自行参加竞赛,所需费用全部由二级学院自行承担。

第六条 学校鼓励各二级学院组织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创新创业竞赛,同时鼓励不同学院之间联合组队和学生跨学院参加创新创业竞赛。

第七条 用校方经费制作的竞赛作品,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作品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负责保管。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八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保障创新创业竞赛的运行。创新创业竞赛经费由创业学院管理,创业学院将对二级学院经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按照有关财务管理政策进行年度清零。

第九条 全校创新创业竞赛经费总额,根据本年度上级财政实际拨款情况而定。各学院创新创业经费=基础运行经费+上年度A类竞赛激励经费。

(一)基础运行经费包含三部分:

1.生均基本经费(电信学院和航空学院90元/生、其它工科类学院80元/生、文经艺医类学院20元/生);

2.A类赛事保障经费(文经艺医类学院AⅡ赛事6000元/项,AⅢ赛事5000元/项;其它工科类学院AⅡ赛事10000元/项,AⅢ赛事8000元/项),对于进入国赛的A类赛事,赛事保障经费追加50%

3.AI竞赛专项经费(按参赛学生数下拨,生均200元)。

(二)A类竞赛激励经费:学院A类竞赛激励经费总额=各学院A类竞赛工作量/全校A类竞赛工作量总和*本年度总体A类竞赛激励经费

A类竞赛工作量参照省教育厅对高校教学业绩考核中的计分标准(表1)计算出竞赛项目的获奖总分及在全省(全国)高校中的排名(国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即可认定为排名全省前10%),最后根据获奖排名情况计算出该项赛事项目的总分(表2)。

1 竞赛获奖等级计分标准参照表

竞赛获奖等级

计分

国家级一等奖

0.32/项

国家二等奖

0.16/项

国家三等奖

0.1/项

省一等奖

0.08/项

省二等奖

0.04/项

省三等奖

0.02/项

2 竞赛项目排名计分标准参照表

竞赛项目获奖全省(全国)排名

绩效分

10%

500

11%-30%

400

31%-50%

300

51%-70%

100

30%

40

未获奖

0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须在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等专项经费中列支一定的经费用于AI赛事项目的培育工作,鼓励学院多方筹集经费用于学院的创新创业竞赛工作,学校按照校外筹集经费的总额给以一定比例的配套。

第五章 考核与激励

第十一条 对二级学院的考核与激励:

AI类赛事获奖除按照当年考核通知文件进行考核(学院联合组队获得的奖项,所有学院同等享受激励政策)外,还将对获奖和参赛学生比例按以下办法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二级学院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挂钩。

达成以下条件之一,考核结果为优秀:获得省级金奖1项;或学院参赛率达到上级有关要求且获得省级银奖(含)以上奖项1项。

达成以下条件之一,考核结果为合格:获得省级铜奖(含)以上奖项1项;或学院参赛率达到上级有关要求。

以下条件者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无大赛突出成绩且学生参赛率达不到上级有关要求。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学院,学院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总分追加10分;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学院,学院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总分扣10分

(一)对省级及以上AⅠ类赛(一)对省级及以上AⅠ类赛事获奖教师,学校在岗位聘任、职称晋升中予以优先考虑:国赛金奖项目的指导教师,认定为获得国家教学成果二等奖;国赛银奖项目的指导教师,认定为获得浙江省教学成果一等奖;省赛金奖项目的指导教师,认定为获得浙江省教学成果二等奖。

(二)对获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学生的指导教师给予一定奖金奖励(见附件),并参照相关考核与工作量化文件进行考核和工作量激励。

(三)对指导竞赛成绩优秀的非专任教师,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与专任教师同等奖金待遇。

第十三条 对学生的激励:

对获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学生,在依据本办法给予相应奖金奖励(同一项目获奖,奖金按就高原则发放)的同时,可按《台州学院学生创新学分管理办法》(台学院发〔2016〕17号)申请相应创新学分,可按《台州学院科技作品替代课程、毕业设计(论文)正文暂行办法》(台学院教发〔2014〕67号)给予课程成绩替代,并按《台州学院学生评优奖励条例》(台学院发〔2019〕56号)认定为校级优秀毕业生。

第六章 监督和申诉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竞赛结果公示制度,自获奖名单公布之日起7天内,任何对竞赛有异议的部门或个人均可提出申诉,申诉报告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由异议提起人签名。竞赛组织单位及时对异议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创业学院审核。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应严格按照竞赛规程组织学科竞赛各个环节的工作,并主动接受主办单位及学校、学生、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出现违纪违规情况,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校欢迎企业或单位为竞赛提供赞助,提供赞助的企业或单位经竞赛主办单位同意可获冠名权。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台州学院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台学院发〔2018〕27号)、《台州学院“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激励办法(试行)》(台学院发〔2019〕50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

台州学院学科竞赛获奖师生奖金奖励标准

竞赛类别

获奖级别

奖励标准(元)

学生(每队)

指导教师

(每队)

A类学科竞赛

国家级特等奖

30000

30000

国家级一等奖

24000

24000

国家级二等奖

12000

12000

国家级三等奖

10000

10000

省级特等奖

9000

9000

省级一等奖

8000

8000

省级二等奖

4000

4000

省级三等奖

2000

2000

B类学科竞赛

特等奖

5000

5000

一等奖

4000

4000

二等奖

2000

2000

三等奖

1000

1000

注:1.参赛学生或其作品获得浙江赛区奖励并入选参加同一赛事全国范围评比获奖,奖金按照最高标准奖励,不再重复奖励;

2.既有团体奖又有单项奖的竞赛,团体奖按相应级别奖励、单项奖则降一等级奖励;

3.未设立一、二、三等奖的竞赛,第1名(或金奖)等同于一等奖、第2、3名(或银奖)等同于二等奖、第4-8名(或铜奖)等同于三等奖;

4.学生若个人参赛获奖,师生奖励标准按上表中对应级别的一半计算;

5.AⅠ类赛事按奖励标准乘2倍系数执行,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与创业大赛、农信杯浙江省大学生乡村振兴创意大赛与体彩杯创新创业大赛,按奖励标准1.1倍系数执行。

 

 

 

 

 

 

 

 

 

 

 

 

 

台州学院学生创新创业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各类学生创新创业经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上级有关科技、财经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创新创业经费”是指我校各级各类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类竞赛、及学生作为负责人的创新创业项目经费,包括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经费、台州市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经费和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等。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 创业学院是学生创新创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类竞赛及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经费的管理,督促二级学院或项目负责人按照经费预算开展各项工作,负责对创新创业经费预算的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四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生创新创业经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创新创业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确保核算内容和财务信息的准确和完整,协助创业学院对创新创业经费进行合理性审核。

第五条 二级学院是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的管理单位,负责科学编制本部门创新创业类竞赛经费的预算,指导创新创业项目负责人科学编制创新创业项目经费预算,监督项目负责人预算执行进度和项目进展程度。

第六条 创新创业项目负责人为创新创业项目经费的直接责任人,对创新创业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下拨管理

第七条 创新创业类竞赛经费由创业学院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和上年度经费绩效按年度分两次下拨。创新创业项目经费由创业学院根据项目进展程度分批下拨。

第八条 创新创业项目负责人按照任务书填写经费预算表,创业学院根据年度预算下拨项目经费,制作“台州学院创新创业经费卡”。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创新创业类竞赛经费由二级学院统筹使用,二级学院经济责任人负责审批;创新创业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管理,学院和指导教师对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经费的开支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创新创业经费原则上必须依据经费预算列支,如需调整,创新创业类竞赛经费需经二级学院经济责任人审批,创新创业项目经费需经创业学院审批。创新创业项目经费中列支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和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费用可打通。具体范围如下

(一)设备费:是指创新创业活动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和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创新创业活动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创新创业活动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制作加工等费用。

(四)差旅费:差旅费是指创新创业活动中开展实验(试验)、考察、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等。

(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创新创业活动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图书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及其它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六)专家咨询费:是指在创新创业活动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专家咨询费。

(七)办公费:创新创业项目中列支的办公用品、印刷费、装订费等费用。

(八)产品制作费:创新创业实践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制作及宣传等费用。

(九)团体会费:用于支付各种学术团体的团体会费。

(十)邮寄费:用于邮寄各类竞赛、创新创业项目评审材料。

(十一)其它支出:是指在创新创业活动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如参赛报名费、培训费、参赛项目企业股权变更、法人更换和股权代持协议签订等产生的相关税费等。项目有其它支出预算的可列支,否则不能列支。

第五章 结账管理

第十一条 创业学院每年11月底对创新创业经费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后续经费下拨的主要依据,并按相关规定收回结余经费。

第十二条 对拟结题或验收的创新创业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申报书和经费开支情况,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

第十三条 项目批准结题或通过验收后的结余经费,可延期使用6个月,超期后的结余经费由创业学院统一收回。

第十四条 项目因故终止或取消,由创业学院追回项目剩余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台学院教发〔2013〕89号文件同时废止。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省、市相关法规文件相抵触的,以国家、省、市相关法规文件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创业学院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台州学院办公室                            2019年11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