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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科技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工程中心新闻来源: 点击数:更新时间:2023-06-27

ZJJC01-2016-0037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台政办发2016 81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台州市科技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级各银行业金 融机构:

《台州市科技型企业信覽风险社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 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09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科技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创新驱动发展,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激 发创新主体的动力,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根据《中 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新驱动加速工业转型升 级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台市委发〔201359号)、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科技厅关于加大政策扶持 力度进一步促进浙江省科技金融的实施意见》(杭银发2015113 号)和《浙江省台州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蜒业些曳迷友 &(浙政办函〔20169号)精神,特设立台彿市科我型企业信 贷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险补偿基金是通过科技支行向科技型企业提供 信贷的风险补偿基金。专项用于科技支行对经认定的科技型企业 开展相关信贷融资服务中产生的损失进行风险补偿,为科技型企 业承担有限代偿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支行,是指经台州市科技金融协 调小组认定的银行机构。

第二章基金管理

第四条风险补偿基金的来源:


一) 风险补偿基金来源为市级科技资金;

二) 风险补偿基金代偿后,由.市密迎資金杰实风险补偿 基金;

三) 利息等其他来源。

.第五条 风险补偿基金首期规模为2000万元,其规模可根 据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市科技局为风险补偿基金的主管部门。建立科技型 企业信贷风险审核小组(以下简称险审核小组,市科技局 分管局长任组长,财政、科技、金融办、人民银行等单位业务处 室负责人为成员,市科技局承担风险审核小组日常工作。风险补 偿基金核销由风险审核小组审批。

风险补偿基金在科技支行以定期存款形式存放,互蔻利率参 照婴史箜埠 接受市财政局 赢贏浦审计局的垣彗计。

第三章运行方式

第七条科技支行应根据存入的风险补偿基金,提供不低于 10倍的融资授信额度。如果科技支行对科技型企业发放贷款,3 年内达不到10倍授信额度的,则按比例收回风险补偿基金。

第八条 风险补偿基金项目下的科技支行贷款利率为基准 利率上浮20%以内,并低于同期场贷款利,重点支持对象利率可再下浮。

第九条科技支行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风险由风险补偿基金和科技支行共同承担。经追偿后实际发生的贷款损失由风险补 偿基金和科技支行分别承担50%

'

第十条 企业贷款一旦出现损失,经风险补偿基金代偿后, 由市级科技资金充实风险补偿基金。

第四章支持对象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基金重点支持的企业为经台州市科技 局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家企业贷款额原则上不超过800

第五章代偿和核销

第十二条科技型企业无法及时足额归还到期本息的,科技 支行须在贷款逾期后5个工作日内报风险审核小组并提出代偿申 请,经风险审核小组批准后,由市科技局将逾期贷款本息中应由 风险补偿基金承担部分先行代偿给科技支行。

第十三条对风险补偿基金代偿的贷款本息,由科技支行对 借款企业进行追偿。追偿所获资金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并按照本办法约定的承担比例清算后,按风险补偿基金代偿比例 充入基金账户。

第十四条若企业破产或倒闭清算,或对企业诉讼且依法裁 定执行终结的情况下,经市科技局审核并报风险审核小组确认, 对代偿的最终损失部分予以核销。


第十五条 申请核销需要递交以下资料:

一) 科技支行提出核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 况、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贷款代偿和追偿情况、形成的代偿损 失情况等;

二) 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及其他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 书或证明材料;

三) 风险申核小组要求补充的资料。

第六章监督机制

第十六条受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企业若有违反财经纪律、 弄虚作假或在日常管理中不按管理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 进展报告等材料的,科技支行有权中止和追讨已发放贷款,并保 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十七条发生风险代偿的企业,由科技支行根据有关规定 在征信系统登记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的不良信用 记录;发生风险代偿的企业3年内不能申报本市各级政府及部门 的财政补助项目。

第十八条建立定期信息沟通机制。科技支行魅券风险 审核小组成员单位通报科技型企业信贷投放和管理情况、风险补 偿基金的底偿情况;市科技局要定期更新支持企业名单;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金融办和人行台州市中心支行要定期对风险补 偿基金运作进行监督,不断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 定相应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军分区,市法院,

市检察院。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010日印发